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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学亮与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陈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亮,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陈志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28号原告:孙学亮,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被告:陈志勇,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孙学亮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陈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孙学亮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