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学亮与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陈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亮,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陈志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28号原告:孙学亮,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被告:陈志勇,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孙学亮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佰艺健身中心、陈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孙学亮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