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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盛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850”游戏网站内有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在上述网站内注册账号,从事赌博所用虚拟游戏币欢乐豆(俗称“银子”)的买卖兑换服务,低买高卖从中获利。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定海区临城街道勾山街172弄16号家中及定海区临城��道沸达广场桥头排骨店内,通过上述网站向网络赌博人员杨某、贝某、傅某等人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出售“银子”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硬盘、银行卡、证人杨某、贝某、傅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截屏、QQ聊天记录截屏、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子数据刻录光盘、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及手机、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