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爱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91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爱云,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进贤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1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爱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爱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2日夜间,被告人马爱云在进贤县蓝色江湾酒店吃饭并饮酒。当晚10时许,被告人马爱云酒后驾驶粤S×××××小型汽车在进贤县民和镇国会KTV门前路段行驶时,被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爱云血液乙醇含量为131.4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爱云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现场执法仪录像。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爱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爱云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爱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8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爱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