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甜甜与左虎振、韩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甜甜,左虎振,韩亚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43号原告:沈甜甜,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左虎振,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韩亚龙,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公司职员。原告沈甜甜与被告左虎振、韩亚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沈甜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甜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甜甜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