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松林、唐桂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松林,唐桂利,赵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秦松林,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临桂区。被执行人唐��利,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赵付英,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临桂县。申请执行人秦松林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桂利、赵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46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电 付审判员 褚 钟 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