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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百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百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6499号原告:厦门百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四楼410室。法定代表人:谢荔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平、荆茂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彬,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厦门百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拓公司)与被告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彬支付欠款本金14629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2015年12月8日,张彬确认尚欠百拓公司货款146295元。经百拓公司多次催讨,张彬仍未还款。张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8日,张彬出具一份对账单,确认截至2015年11月26日结欠百拓公司货款146295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彬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百拓公司货款146295元,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双方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百拓公司诉求张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证据,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百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629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计1613元,由张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凌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