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礼松、林燕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松,林燕珍,罗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黄礼松,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林燕珍,女,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罗智元,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黄礼松、林燕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贵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智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967.2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1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贵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