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徐朝阳、庄占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朝阳,庄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朝阳,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庄占福,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庄占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庄占福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3397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执行费1909.55元。但被执行人庄占福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占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