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广诉被告冯晓玥、盛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广,盛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841号申请人:王兴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律师。被申请人:盛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广诉被告冯晓玥、盛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盛涛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房屋(建筑面积95.96平方米),限额1448200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限额14482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兴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盛涛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的房屋予以查封(建筑面积95.96平方米),限额14482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