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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27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海辉、李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辉,李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733号之二申请人:刘海辉,女,汉族,1981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雷,男,汉族,1967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皖0207民初27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雷价值1964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故对于本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雷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公园大道壹号8#楼2单元401室房屋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