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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山西宝龙达锻造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宝龙达锻造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宝龙达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定襄县。法定代表人池玉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宝龙达锻造有限公司欠款4052226.72元及利息28009.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9元,申请执行费43122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43367.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 行 长  张晋中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宋家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