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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玲玲与被执行人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玲玲,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安玲玲,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通辽市。被执行人李杨,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安玲玲与被执行人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玲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玲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1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伟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