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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与刘美酉阳县俊华采石场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酉阳县俊华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渝航路四巷。法定代表人:黄昌明。委托代理人:张光秀,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酉阳县俊华采石场(经营者刘美,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南腰界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与被执行人酉阳县俊华采石场(经营者刘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14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酉阳县俊华采石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酉阳县俊华采石场(经营者刘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刘美没有依法申报财产为由,对刘美作出了拘留决定,也进行了临控,因找不到被拘留人刘美本人未能实际执行。本院用网络查控系统对刘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有任何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酉阳县俊华采石场已经因为经营亏损在三年前已经停业,经营者刘美离家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其妻子和两个不足10岁小孩在家,居住的房屋只有一间破旧木房。本院将上述情况通报申请人后,申请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4执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仲字第1459号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XX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