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国辉与刘家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辉,刘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辉,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刘家元,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刘国辉与被执行人刘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家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国辉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家元偿还借款4.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家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家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国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