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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鲁利国与王文忠、王平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利国,王文忠,王平生,黄双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利国,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委托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忠,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原审被告王平生,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原审被告黄双莲,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系鲁利国之妻。上诉人鲁利国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忠,原审被告王平生、黄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利国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王文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利国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利国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鲁利国负担265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建文审判员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尉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