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鲁利国与王文忠、王平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利国,王文忠,王平生,黄双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利国,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委托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忠,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原审被告王平生,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原审被告黄双莲,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系鲁利国之妻。上诉人鲁利国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忠,原审被告王平生、黄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利国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王文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利国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利国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鲁利国负担265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建文审判员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尉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