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达中科与杨伟宁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中科,杨伟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317号原告:达中科,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被告:杨伟宁,男,住宁夏省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达中科与被告杨伟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达中科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中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达中科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撖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