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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翔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翔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江西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082号原告:浙江翔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岩武。委托代理人:曹宏永(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檀湖戴家。法定代表人:谈亚冬。原告浙江翔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浙江翔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浙江翔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