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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严东、范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东,范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严东,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范小华,女,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严东与被执行人范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止至2017年8月24日,被执行人范小华尚欠各类执行款172450元。现通过本院四查询,被执行人范小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袁民一初字第2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家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