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倩、张昶皓等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五村民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张昶皓,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五村民组,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867号原告:王倩,女,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张昶皓,男,汉族,2012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昶皓的法定代理人:王倩,女,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负责人:申建华,男,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系该组组长。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负责人:董海涛,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连杰,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王倩、张昶皓���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第五村民组、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林地款231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上申河5号附2号居民,系二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选举权,享受村民待遇。2012年以前组里分配林地款均有原告王倩的,2012年以后,二被告不再向原告及原告儿子(2012年6月28日出生),支付林地款,至今经计算共拖欠23160元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实质是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村民资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问题,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倩、张昶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退还原告王倩、张昶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