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卢壮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70号罪犯卢壮鸣,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壮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34626.26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壮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壮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卢壮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卢壮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壮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