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伟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伟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南布社区。法定代表人:郭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伟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麻陂镇。法定代表人:杨毅。上诉人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伟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16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有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没有约定谁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申请人为本案被告,而申请人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2.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捷思为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有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没有约定谁为乙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16.乙方送货单甲方加盖收款章,若收货为个人签名,则视同甲方公司收货…”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货单,可以证明上诉人为甲方,被上诉人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博罗县,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辖区,且该约定未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瑞 南审 判 员 龚 敏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林倩(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