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庆华,张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00914H。被执行人:顾庆华,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张晓琴,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浙04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46528.77元及利息、受理费320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顾庆华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的房产本院已另案拍卖处置,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另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扣划后与拍卖余款一并分配。现被执行人顾庆华因开设赌场罪尚在服刑中,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晓琴经查找未能找到,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77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