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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来敏、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来敏,陈小波,邹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罗来敏,男,195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宜黄县。被执行人陈小波,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邹冬燕,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来敏与被执行人陈小波、邹冬燕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到银行、车管、土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陈小波、邹冬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来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