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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彦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彦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7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彦彬,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郜世举,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彦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经审查,因本案有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彦彬及其辩护人郜世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袁彦彬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金牛路汉庭酒店8610房间,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史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2.2016年9月19日10时许,袁彦彬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居易四楼步梯口,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马某的一部金色三星S6edge+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盗走。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袁彦彬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史某损失3000元,取得其谅解;袁彦彬盗窃马某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袁彦彬的供述,被害人史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曲某1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受案、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购买发票,保修凭证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彦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彦彬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袁彦彬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金牛路汉庭酒店8610房间,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史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袁彦彬已赔偿本害人史某经济损失3千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史某的陈述:2016年9月19日早上7时许,其通过微信认识一名自称叫胡志刚的男子,后其二人于当晚19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沙门站地铁口附近见面,并一同在附近的汉庭酒店留宿过夜,9月20日早7时许,该男子说自己手机欠费,借其手机打电话,其将手机借给该男子后该男子离开,将其手机偷走,其遂用酒店前台电话报警。其被盗手机是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后其使用另一个“闫森”的微信名联系上该男子后,该男子被民警抓获。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袁彦彬辨认出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汉庭酒店8610室即是其于2016年9月20日盗窃手机的地点;被害人史某辨认出袁彦彬即是盗窃其手机自称叫胡志刚的男子。4.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袁彦彬已赔偿被害人史某经济损失3千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袁彦彬的供述:2016年9月20日早,其和一名微信叫“荣荣”的女网友在郑州市金水区的汉庭酒店过夜后,其想将女网友的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据为己有,就谎称自己手机没电了,将该女网友手机借走,假装到楼道内打电话并直接从步梯离开。2017年3月30日,其在与一名叫“闫森”的网友在郑州市金水区茂花路附近的河南理工学院相约见面时被民警抓获。二、2017年9月19日10时许,袁彦彬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居易四楼步梯口,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马某的一部金色三星S6edge+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6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居易国际偶遇一名男子,后该男子在四楼步梯口处,声称自己手机没电,借其手机打电话,其将手机借给该男子后该男子一边打电话一边顺着步梯往下走,并趁其不注意跑了,后其报警。其被盗手机是一部土豪金色三星S6+手机。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三星S6edg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某辨认出被告人袁彦彬即是2016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居易国际四楼以手机没电借手机的方式盗窃其手机的男子。4.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手机已经被害人确认后发还。5.被告人袁彦彬的供述:2017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花园路的居易国际大厅,遇到一女子向其问路,后其二人均到四楼,其在四楼步梯口处声称自己手机没电,将该女子手机借走,拿着手机假装打电话并趁机离开。其当时没钱所以想偷个手机换钱,后来发现手机不错就留下来自己用了。本案综合证据有:1.证人曲某1的证言:2017年3月12日,其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名叫胡志刚的男子,3月30日下午15时许,其和这名男子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茂花路河南理工学院见面,后该男子被民警抓获,其遂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曲某2辨认出被告人袁彦彬即是自称叫胡志刚的男子。3.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袁彦彬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4.受案、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袁彦彬系被民警抓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彦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彦彬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袁彦彬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袁彦彬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袁彦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袁彦彬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彦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刘维琴人民陪审员  季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