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凯逸商务宾馆诉段昭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凯逸商务宾馆,段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86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凯逸商务宾馆法定代表人黄明海被执行人段昭杰,身份证号码5110021996061370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凯逸商务宾馆申请执行段昭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0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