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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三成等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李三成,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56-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红(系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三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军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民终20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三成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韦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53670元(含农机款51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执行费694元、利息另计)。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三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36409元(含农机款352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39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