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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萍与马建东、申建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马建东,申建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579号原告:李萍,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东,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申建锋,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李萍诉被告马建东、申建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无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将位于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马寨小区7号楼三楼东户房屋返还给原告;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萍与被告马建东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7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新批宅基地归原告李萍使用。2012年3月郑州市西四环公路扩路,马寨村部分宅基地及房屋被征迁,原告李萍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之内,根据当时拆迁安置政策,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先将位于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马寨小区7号楼三楼东户房屋一套(面积83.58平方米)安置分配给李萍。李萍获得上述安置房后,交由其子马留洋管理。2015年11月份,马寨社区整体拆迁,因该小区不符合规划,需拆迁,村委需将原分配给原告的上述房屋收回。此时原告方知2012年4月23日被告马建东在原告李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以16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申建锋,现此房由申建锋使用。经原告李萍多次与被告马建东、申建锋协商退房无果。另此房系村委会建造的临时安置房,因该房产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不允许上市交易,二被告的买卖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是因拆迁补偿安置引起的纠纷,但原、被告尚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退回原告李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