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张国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张国泉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810号之一原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倪科伟,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张国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建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华撤回对张国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