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龚加元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龚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龚加元,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龚加元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本院组织执行后查实,被执行人龚加元已外出务工,住址不详。且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2017)湘0923行审22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龚加元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查实被执行人下落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张 波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