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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其东、樊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其东,樊管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王其东(原审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丰、曹延标,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管兵(原审原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再审申请人王其东与被申请人樊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482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其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数额存在错误。我与被申请人2016年5月5日在汝州××××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我先后多次为其垫付医疗费,期间通过市交警队事故科为其垫付了14000元,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委托其父亲等先后四次从办案民警处取走14000元。原审开庭时因我在外务工路途遥远且突发疾病不能回来参加庭审,特委托姑母到庭说明垫付情况并要求延期审理,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不承认收到14000元的事实,后汝州法院缺席判决。判决后我与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同意抵扣,因此我未上诉,事后被申请人不认可并申请执行。现我从事故科收集被申请人取款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其东与被申请人樊管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王其东向汝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预交15000元,再审申请人王其东申请再审提交了汝州市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出具的证明及收条,被申请人先后由其父亲等四次从事故科取走14000元,其新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事实存在关联性。因此再审申请人王其东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应马审 判 员  黎晨波人民陪审员  耿军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