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嘉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小区北侧临东圳路(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919355253。法定代表人:张亚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嘉勋,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嘉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嘉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