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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伟与刘广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刘广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172号原告:谭伟,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发,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9号厂内4号楼第六层613、615室。负责人:蓝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该公司员工。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中路三号四楼401-405。负责人:胡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谭伟诉被告刘广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于2017年8月24日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协商好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广发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广发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撤回对被告刘广发的起诉。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