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廖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系一名吸毒上瘾人员,由于平日里没有固定收入,为从中获取毒品吸食,经常容留一些吸毒人员在其家的卧室里吸毒。于2017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纠集尹某2、尹某1、张某三人在其家卧室吸毒。其中,海洛因毒品由尹某1提供;打火机、矿泉水瓶等吸毒工具和冰毒毒品则由廖某提供。刚开始,尹某1、张某在廖某卧室桌子旁轮流吸食几口海洛因毒品后,廖某与尹某2也凑到桌子旁边吸食毒品,其中廖某将尹某1买来的海洛因毒品吸食完,而尹某2则将桌面上的一些冰毒吸食完。当尹某1和张某刚离开廖某家不久后,民警到达现场将上述四位吸毒人员抓获。经现场检测,廖某尿液样本结果冰毒和海洛因均呈阳性、尹某2尿液样本结果冰毒呈阳性、尹某1尿液样本结果吗啡和冰毒呈阳性、张某尿液样本结果吗啡呈阳性。针对上诉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为了获取毒品吸食,被告人廖某提供位于雷州市覃斗镇英岭村的自家住宅作为吸毒场所,经常与毒友在该住宅里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分别容留吸毒人员尹某2、尹某1、张某三人在其住宅卧室吸食毒品。其中,被告人廖某提供冰毒毒品及打火机、矿泉水瓶等吸毒工具;尹某1提供海洛因毒品。其间,尹某1、张某在桌子旁轮流吸食几口海洛因毒品后,被告人廖某接着将剩下的海洛因毒品全部吸食完;尹某2则将桌面上的冰毒吸食完。当吸毒人员尹某1和张某离开时,被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民警抓获。紧接着,被告人廖某和吸毒人员尹某2也相继被抓获。经对现场勘验,公安民警发现并提取了用于注射毒品的针筒5支及美术刀1把、打火机1把、矿泉水瓶2个、黄色卡片1张等吸毒工具。经对被告人廖某及3名吸毒人员的尿液样本现场检测,被告人廖某的尿液样本中冰毒、海洛因均呈阳性;尹某1的尿液样本中吗啡、冰毒均呈阳性;尹某2的尿液样本中冰毒呈阳性;张某的尿液样本中吗啡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注射针筒5支及美术刀1把、打火机1把、矿泉水瓶2个、黄色卡片1张等吸毒工具;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3、证人尹某2、张某、尹某1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板检测结果;6、指认相片及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廖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毒品吸食而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同时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林生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