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王某娣、王某现、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王某娣,王某现,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娣。被执行人王某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王某娣、王某现、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平台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