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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明轻、周鹏举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举,王明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7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鹏举,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明轻,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大名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鹏举、王明轻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鹏举、王明轻于2017年5月23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财富公馆82号院内,移植树木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将固定树木的牵引绳解下1根,致使树木倾斜,将施工工人范某砸死。经鉴定,范某符合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多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周鹏举事后通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被告人王明轻被抓获归案。被害人范某的亲属已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二名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鹏举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明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周鹏举、王明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鹏举、王明轻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鹏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明轻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