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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艳刚与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刚,柴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55号原告:贾艳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柴广,住长春市宽城区。贾艳刚与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贾艳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艳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贾艳刚负担。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