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艳刚与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刚,柴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55号原告:贾艳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柴广,住长春市宽城区。贾艳刚与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贾艳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艳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贾艳刚负担。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