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宪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739号被执行人张宪广,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汉族。被执行人张宪广因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张宪广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将违法所得242750元退赔给各被害人,但被执行人张宪广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17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