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辇晓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辇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辇晓峰,男,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