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玲申请执行沈友军、范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玲,沈友军,范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邱玲。被执行人沈友军。被执行人范晓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受理邱玲申请执行沈友军、范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5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范晓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车辆系轮候查封且设有第三人权利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