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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绥化市中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付仁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化市中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中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付仁山,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农民,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绥化市中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绥化市中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