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学成、姚平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学成,姚平国,梁海,宋明国,赵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金学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农民。被执行人姚平国,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农民。被执行人梁海,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农民。被执行人宋明国,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农民。被执行人赵海东,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学成、姚平国、梁海、宋明国、赵海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