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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新德、孙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德,孙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异88号案外人:孙中亮申请执行人:周新德被执行人:孙中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德与被执行人孙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中亮对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广国用(2001)字第82号的土地上西院内的两栋二层房屋,是由案外人出资建设的,2000年时在孙中华出资购买华金集团土地时,因案外人也投入了部分资金,孙中华同意案外人使用部分土地建房。2001年春天,案外人出资购买了材料,后联系施工队建设,该房屋所有权系案外人。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请求终止执行,返还案外人财产。查明,本院作出(2015)东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中华偿还周新德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5年11月30日,周新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东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5)东民保字第5号,查封被告孙中华名下1.位于广饶立交桥以南,辛河路以西[广国用(2001)82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两年,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2.位于广饶县城区辛河路两侧0049产权证号0049、0051、0052产权证号0052;3.位于广饶县城东安立交桥南侧0017。2016年2月17日,本院将上述标的物委托评估。2016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孙中华证号为广国用(2001)自第82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C—045;2.广饶县东辛路0140、0049、0050、0051、0052号;3.广饶县潍博路0017、0064号;4.广饶20092211号的房产。2016年12月2日,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2017年5月7日,本院对上述标的物启动拍卖程序。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周新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本院认为,第一,案外人孙中亮主张广国用(2001)字第82号土地西院内的两栋两层房屋是其出资建设的,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因争议的两栋房屋建设在广国用(2001)字第82号土地上,而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中华名下。因上述两栋房屋没有在相关房产登记部门登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上的地上附着物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主张其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出资建设来阻却本院强制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中亮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宗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