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操某、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操某,女,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被执行人蒋某,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操某申请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支付令,被执行人蒋某应支付申请人操某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蒋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宁审 判 员 程海平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徐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