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易祖华与泸州市安富交通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祖华,泸州市安富交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易祖华,男,生于1967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安富交通运输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顺江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7794849-0。本院在执行易祖华等58人与泸州市安富交通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58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州市安富交通运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纳溪支行的存款65000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州市安富交通运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纳溪支行的存款6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克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