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甘浩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56号移送执行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甘浩杰,男,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岑溪市人民法院与甘浩杰罚金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桂0481刑初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浩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浩杰缴纳罚金3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浩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本案被执行人甘浩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果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