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077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077号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8、9组。法定代表人钱国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琼霞,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园路3099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华,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105号07幢3楼东���负责人廖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