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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艾明胜、周娅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明胜,周娅妮,湖北龙鑫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财保13号申请人:艾明胜,男,194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利川市,申请人:周娅妮,女,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龙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工业园区和平工业园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970868926。法定代表人张继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艾明胜、周娅妮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龙鑫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龙鑫厨具有限公司位于宣恩县珠山镇和平工业园区的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XXX、20150XXX项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龙鑫厨具有限公司位于宣恩县珠山镇和平工业园区的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XXX、20150XXX项下的不动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