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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长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长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46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长江,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83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1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长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黑010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长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并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宋长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亭街12号悦惠购物超市内,趁被害人付某不备,将付某衣兜内的1部OPPO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手机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宋长江抓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赵某1证言,被害人付某陈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长江扒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宋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长江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宋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宋长江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同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长江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长江素有前科,且系累犯。其如实供述犯罪的情节,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对其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天鹰审 判 员 宿 雷审 判 员 李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若男书 记 员 赵 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