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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赵虎与程秀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赵虎,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606号���请执行人:郑赵虎,男,汉族,1986年04月13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郑家村*组。被执行人:程秀梅,女,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坊里村*组。郑赵虎与程秀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25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27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