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赵虎与程秀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赵虎,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606号���请执行人:郑赵虎,男,汉族,1986年04月13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郑家村*组。被执行人:程秀梅,女,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坊里村*组。郑赵虎与程秀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25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27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