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永如、吴志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如,吴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赖永如,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志龙,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赖永如与被执行人吴志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赖永如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吴志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吴志龙未自觉履行。吴志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538.82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吴志龙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志龙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6538.8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微信公众号“”